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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2026号

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民委员会与许令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民委员会,许令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2026号

原告: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金平,村长。

委托代理人:胡本银,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令兴(又名许令新),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许令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宣昌虎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本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令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1月被告自愿承租原告所有位于合安路××××交叉口商业门面房两间经营百货,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面积、租金、期限及违约责任;2013年1月1日双方按约续签合同。2011年5月1日双方就该门面房楼上2间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面积、租金、期限及违约责任。双方按约定履行至2013年5月1日,被告仅付租金5000元,尚欠73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2014年1月1日和5月1日再次续签租房合同,但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为此,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租赁物;被告支付所欠到期租金36200元(截止2015年11月30日)及逾期租金损失(计算至返还租赁物时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租房合同4份,证明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年租金及其续租情况;被告逾期不能缴纳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收回租赁场地等事实。2、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被告承租的房屋所有权为原告。3、会议记录簿,证明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全体村民的一致意思表示。4、被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证据1、2﹑3、4均符合法定有效证据属性,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集体所有的砖混结构15间/1-2层房屋,座落在城关镇××路西侧××字××环路北侧。1999年1月、2011年5月1日,被告分期承租了原告所有的位于合安路××××交叉口西北侧2间商业门面房及其楼上2间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面积、租金、期限及违约责任等。2013年1月1日、2013年5月1日,双方按约续签了为期1年房屋续租合同:2间商业门面房的租期至2013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9300元;其楼上2间房屋租期至2014年4月30日,租金为3000元。2014年1月1日原被告再次就2间商业门面房续签租房合同,租房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房屋座落在(舒城县)××与××环路××2间,房屋的附属物及财产:卷闸门2套;水电齐全(第一条);…租用期壹年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自2014年12月31日为本协议签订租用有效期…(第二条);…本年租金为壹万贰仟陆佰元整(第三条);年租金乙方(被告)必须在年度的前一次性交给甲方(第四条);…乙方租金不能预期缴纳时,甲方经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向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第五条3.)”。2014年5月1日,双方就该门面房的楼上2间房屋签订了续租合同,约定:楼上2间房屋租期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租金为3000元。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同2间商业门面房的续租合同。被告自第一期续签租赁合同以来,仅向原告支付租金5000元,尚欠租金,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讼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许令兴又名许令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双方依法约定的条款,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出租人,已按约向被告交付租赁物,属其全面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按约支付部分租金义务后,不再按约履行支付租金,此举系其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鉴于原告与被告约定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第五条3.)已成就,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应收2间商业门面房的租金计4300元(己扣除被告向其支付的5000元租金);后期租金、逾期租金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至返还租赁物时止,按12600元/年计算)。原告自2013年5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物时止应收出2间商业门面房楼上2间房屋的到期租金、逾期租金损失(自2013年5月1日至返还租赁物时止,按3000元/年计算)。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民委员会解除与被告许令兴的房屋租赁关系;

二、被告许令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民委员会出租的位于合安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侧2间商业门面房及楼上2间房屋;

三、被告许令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民委员会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所承租的2间商业门面房的租金计4300元(己扣除被告向其支付的5000元租金),并承担后期租金、逾期租金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至返还租赁物时止,按12600元/年计算);

四、被告许令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民委员会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物时止所承租的2间商业门面房楼上2间房屋的到期租金、逾期租金损失(自2013年5月1日至返还租赁物时止,按3000元/年计算);

五、驳回原告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许令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宣昌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泽冉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