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世兰与廖忠建、四川君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兰,廖忠建,四川君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652号原告李世兰,女,生于1952年7月12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委托代理人杜雄飞,男,生于1967年1月14日,汉族,家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廖忠建,男,生于1971年11月19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世瑜,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君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胥洪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兰与被告廖忠建、四川君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兰于2015年12月9日和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四川君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廖忠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世兰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洪 鲜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