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0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英奇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英奇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3263号原告:成都英奇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云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光飞,系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邙小光,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英奇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英奇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成都英奇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雪审 判 员 王 英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