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772号

林绍华、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绍华,黎某,罗统炎,罗统广,罗广荣,罗媚丹,罗玉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林绍华,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黎某,女,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罗统炎,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罗统广,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罗广荣,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罗媚丹,女,199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罗玉炜,男,200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法定代理人黎某,女,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系罗玉炜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黎某、罗统炎、罗统广、罗广荣、罗媚丹、罗玉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履行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林绍华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登记在罗世海(已病故)、黎某名下位于北流市永丰二区18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流镇字第22430号)价值48万元范围内的房屋,在案件审理当中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保全,因该案未执行完毕,需要继续查封上述价值48万元范围内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在48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黎某名下位于北流市永丰二区18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流镇字第22430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上述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黎某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黎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李圣富

审判员 刘峻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林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