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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熊志辉、何福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熊志辉,何福元,漆水平,吴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负责人何彬,行长。被执行人熊志辉,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何福元,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漆水平,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马曹庙镇戴湾村十一组4号。身份证号码:422121196512172813。: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团风镇广场路5号。身份证号码:422121196011012819。被执行人吴艳飞,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10日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对案件予以终结本次(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