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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43号

淮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淮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淮北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孔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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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43号

原告:淮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孔某某,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陈某,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钢构)诉被告淮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孔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某某钢构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钢构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2元,减半收取7611元,由原告淮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成城

代理

审判员  魏言莉

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