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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2053号

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朱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朱红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20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西坡西街景都花园1号楼16号,机构代码:73744676-0。法定代表人宋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席玉民,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红英,女,汉族,1970年8月3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开封市三毛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下称三毛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5)龙法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5)龙法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邓 强

审 判 员  郑建红

代理

审判员  申和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