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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星、劳小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星,劳小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102号申请人杨星,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劳小苗,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人杨星与被申请人劳小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星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劳小苗名下的位于广西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城”B区A幢A-0903号房产。申请人杨星提供其名下的桂L×××××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劳小苗名下的位于广西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城”B区A幢A-0903号房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被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班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