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卢盛伯与罗海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盛伯,罗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卢盛伯。被执行人罗海林。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卢盛伯申请罗海林责令退赔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城刑初字第146号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罗海林应支付申请人卢盛伯案款99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罗海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柳城刑初字第14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