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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诉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岳虎与郑荣樟、丰县名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保字第402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被申请人丰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名仕花园绿化带内2号楼。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某某。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丰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某某、丰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丰县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张某某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永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舒文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