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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保字第4号

刘汝平、鲍金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汝平,鲍金华,江西耀腾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杭州现代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刘汝平,女。被申请人鲍金华,男。被申请人江西耀腾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工业园收费站片区。被申请人杭州现代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海华广场。

申请人刘汝平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后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鲍金华、江西耀腾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杭州现代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鲍金华、江西耀腾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杭州现代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