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平刑执字第2号罪犯张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河北省平泉县。2015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现张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张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审 判 长 孙亚金
审 判 员 韩 莹
代理
审判员 张梦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中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