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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执字第2号

罪犯张某诈骗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平刑执字第2号罪犯张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河北省平泉县。2015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现张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张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审 判 长  孙亚金

审 判 员  韩 莹

代理

审判员  张梦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中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