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章建军与王应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军,王应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章建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森江。被告王应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军诉被告王应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