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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章建军与王应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军,王应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章建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森江。被告王应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军诉被告王应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