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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小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与寇贝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寇贝贝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小字第0007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雪枫南路8号。负责人司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寇贝贝。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与被告寇贝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寇贝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