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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220号

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马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信阳瑞泽汽车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曹家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马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信阳瑞泽汽车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曹家垣,王学志,王英华,高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马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兆田,主任。被告信阳瑞泽汽车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家垣,经理。被告曹家垣,男,195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王学志,男,1963年9月18日生,住信阳。被告王英华,男,195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志远,男,198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马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曹家垣、王学志、王英华、高志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马岗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邹存琴

审 判 员  潘 涛

人民陪审员  彭本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