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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储小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41号申请人储小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公司。寇伟周,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博野县县城。本院在执行储小亮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人储小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