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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32号

原告王雅清诉被告徐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雅清,徐润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32号原告王雅清,女。

被告徐润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清诉被告徐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清于2015年12月21日以与被告徐润喜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雅清负担。

审判长  张光宇

审判员  尚 上

审判员  谢 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泽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