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32号原告王雅清,女。
被告徐润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清诉被告徐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清于2015年12月21日以与被告徐润喜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雅清负担。
审判长 张光宇
审判员 尚 上
审判员 谢 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泽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