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连山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连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赵奎,匡瑞英,匡乃金,魏琰鄣,孙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琰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涛,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连山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奎,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匡瑞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匡乃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琰鄣。被上诉人(���审被告)孙金燕。上诉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连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赵奎、匡新英、魏琰鄣、孙金燕、匡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上诉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馨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耀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