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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英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英,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2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英。委托代理人郭守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号。负责人闫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豪,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克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英申请撤回其对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的起诉及上诉。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郭英撤回起诉的申请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英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上诉人郭英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郭英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郭英撤回起诉;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晓奇审 判 员  张林利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