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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催字第11号

邯郸市邯山区洛尼尼家居中心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洛尼尼家居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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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洛尼尼家居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南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L4600521-3。法定代表人邢新燕,该家居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刚,男,该家居中心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洛尼尼家居中心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600051/2135151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北晋和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北恒聚源物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郑州分行安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人邯郸市邯山区洛尼尼家居中心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洛尼尼家居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

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