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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保字第40号

揭云华与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魏旺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40号

申请人:揭云华,男,汉族,住南昌县莲塘镇莲塘村。

被

申请人: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

法定代表人:魏旺莲。

被

申请人:魏旺莲,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八一乡。

申请人揭云华与被申请人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魏旺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魏旺莲银行存款人民币6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本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澄湖西路房屋一套、及担保人揭玉玲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澄湖东路房屋三套(共计四套)用于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揭云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揭云华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澄湖西路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揭玉玲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澄湖东路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揭玉玲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澄湖东路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揭玉玲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莲塘镇澄湖东路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魏旺莲银行存款人民币6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润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昱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