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宗希秋与张建民、裴卫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希秋,张建民,裴卫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617-1号申请人宗希秋,居民。被申请人张建民,居民。被申请人裴卫晶,居民。申请人宗希秋与被申请人张建民、裴卫晶*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张建民名下位于泰安市东湖路以南,双龙路以东双龙居住小区商业-*,查封期限*年,查封期限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