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海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选东、陈辉光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选东,陈辉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选东,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吴祝亮,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辉光,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琼海市万泉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海燕,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选东、陈辉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学敏、检察官助理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选东、陈辉光,辩护人吴祝亮、李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陈辉光和吴某等人在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魅力100KTV”五楼厢内玩,当日15时许,李某应邀来到该包厢,被告人李选东(李某前男友)也跟踪李某进入包厢内,想将李某拉出包厢。被告人陈辉光见状后将李选东推出包厢并要求其离开,但李选东执意再次进入包厢内纠缠李某,陈辉光上前阻止并发生冲突。李选东便拿起一啤酒瓶砸打陈辉光的头部,陈辉光也拿起一啤酒瓶砸打李选东的头部,啤酒瓶被砸碎后,双方又各持半截啤酒瓶互相划伤对方的脸部,并一直扭打到该包厢外的大厅处,被众人拦架后双方才停止打斗并到医院治疗。经鉴定,李选东、陈辉光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被告人陈辉光于2015年7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选东于2015年7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对赔偿问题各负其责,不再相互追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选东、陈辉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人李某、李某某、李某2、莫某某、吴某、范某、李某3、王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选东、陈辉光因琐事互殴,致双方均重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对赔偿问题各负其责,不再相互追究,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二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选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辉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