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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7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与王雅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王雅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7135号原告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西马坡村正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60××××。法定代表人陈广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玉,北京王晓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雅芹,女,1953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焦慧杰(王雅芹之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原告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西马坡物业中心)与被告王雅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春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马坡物业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晓玉、被告王雅芹之委托代理人焦慧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马坡物业中心诉称:王雅芹是北京市顺义区×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0.96平方米,物业费单价为0.5元/平方米·月,生活垃圾清运费每年30元。2011年2月21日,被告就涉诉房屋与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约定被告应提前一个月预交次年度物业服务费。2011年10月30日,原告与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佳和宜园住宅项目交接协议》,双方约定于2011年10月31日上午9:00办理交接工作,原告进驻涉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承接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欠缴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409.88元、生活垃圾清运费80元。原告多次催缴未果,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足额支付所欠原告物业费1409.88元、生活垃圾清运费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雅芹辩称:认可涉诉房屋情况、欠费期限及金额,但不同意交纳。涉诉小区存在私搭乱建、绿地被圈占种菜、垃圾清运不及时的情况。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被告故不同意交纳拖欠的费用。经审理查明:王雅芹是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0.96平方米。2011年2月21日,被告就涉诉房屋与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约定被告应提前一个月预交次年度物业服务费,物业费单价为0.5元/平方米·月,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经核实,被告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409.88元、生活垃圾清运费77.5元均未缴纳。2011年10月30日,原告与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佳和宜园住宅项目交接协议》,双方约定于2011年10月31日上午9:00办理交接工作,原告进驻涉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承接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告自交接物业至今一直在涉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涉诉小区现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针对涉诉小区存在的物业服务问题,被告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对此,原告表示,涉诉小区确实存在绿地被个别业主圈占种菜的现象,原告制止处理过,现在还有个别情况出现。不认可被告所述的其他问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佳和宜园住宅项目交接协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就涉诉房屋与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双方对该合同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1年10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佳和宜园住宅项目交接协议》,并完成了物业交接。西马坡物业中心承接了被告与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并自物业交接后至今一直为涉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理应履行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虽对欠缴物业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的事实和数额不持异议,但根据其辩解意见和原告当庭陈述,并结合本院审理的同一小区同期同类案件中所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瑕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全额交纳物业费的请求,本院予以适当调整。原告主张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针对本案诉讼过程中反映出的物业服务问题,本院建议西马坡物业中心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及时按约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否则长期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不能真正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也会造成物业公司难以收回运营成本,造成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雅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二○一三年六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合计一千三百七十四元六角。二、驳回原告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雅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春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