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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梁树宏、陈金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树宏,陈金海,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树宏,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金海,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华蓥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6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23460元,申请执行费186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华蓥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