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建斌与黄道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斌,黄道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004号原告:徐建斌。被告:黄道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斌与被告黄道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建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1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建斌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