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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建斌与黄道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斌,黄道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004号原告:徐建斌。被告:黄道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斌与被告黄道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建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1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建斌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