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兰破字第00001-3号
申请人: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管理人。2015年12月16日,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尚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人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财产变现价款仅为34万元,尚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破产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终结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鲁鸣铎
审判员 郭合田
审判员 武令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冬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