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兰破字第00001-3号

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兰破字第00001-3号

申请人: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管理人。2015年12月16日,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尚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人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财产变现价款仅为34万元,尚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破产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终结兰考县葡萄酒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鲁鸣铎

审判员  郭合田

审判员  武令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冬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