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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李朝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平,李朝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656号原告:李玉平。被告:李朝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平诉被告李朝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平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