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一终字第003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俊霞,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秀江,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系周俊霞丈夫。
委托代理人:梁正清,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告原告):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追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骆仁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磊,该公司公司员工。
上诉人周俊霞、管秀江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俊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回上诉。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周俊霞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 锐
代理
审判员 邵震宇
代理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向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