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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一终字第00306-1号

周俊霞、管秀江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4-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俊霞,管秀江,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一终字第003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俊霞,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秀江,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系周俊霞丈夫。

委托代理人:梁正清,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告原告):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追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骆仁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磊,该公司公司员工。

上诉人周俊霞、管秀江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俊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回上诉。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周俊霞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 锐

代理

审判员  邵震宇

代理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向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