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振与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柏林镇南林村。法定代表人李广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振与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