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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蔡明学与杨栓学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学,杨拴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蔡明学。委托代理人杨慧超、秦晓品,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拴学。原告蔡明学与被告杨拴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明学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晓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拴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天,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至今本金及利息分文未付。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被告杨拴学向原告蔡明学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拴学向原告蔡明学借款2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蔡明学要求被告杨拴学偿还借款2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杨拴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拴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蔡明学借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蔡明学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拴学负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毛克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兼书记员 赵二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