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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家炯与黄治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炯,黄治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杨家炯,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双泉社区民运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112130013被执行人黄治补,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杨芳乡株林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60910193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家炯与被执行人黄治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治补经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事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