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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1259号

张烨与李文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张烨,李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259号原告张烨,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被告李文武,男,1992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江西省萍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烨与被告李文武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烨已于2015年12月21日以被告李文武已履行争议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子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