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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铁林与汪小燕、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林,汪小燕,刘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092-6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林,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汪小燕,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刘小芳,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铁林与被执行人汪小燕、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小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