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华与被告朱连山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