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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华与被告朱连山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