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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洛阳中展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中展实业有限公司,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90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中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被执行人洛玻集团龙翔玻璃有限公司,地址:渑池县黄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渑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渑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