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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田秀玉与王玉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玉,王玉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26号原告:田秀玉,农民。被告:王玉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玉与被告王玉龙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玉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秀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邵景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