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张贵平与冯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平,冯朋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271号原告张贵平,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中村镇周坪村村民。被告冯朋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平与被告冯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春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担。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