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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2000号

兰国强、龚文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国强,龚文彬,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胡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2000号申请执行人兰国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龚文彬,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6727523-7。

法定代表人:龚文彬,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塘汛镇。被执行人胡超,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兰国强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龚文彬、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胡超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