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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465号

朱如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如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465号申请人朱如贵,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李从民,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朱如贵朱如贵申请执行李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从民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18.8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