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743号
原告:武汉国富宏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陈晓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举,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红军,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泛亚鼎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侯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国富宏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泛亚鼎讯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国富宏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国富宏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国富宏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96元,减半收取16648元,由原告武汉国富宏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武汉国富宏辉投资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万 捷
人民陪审员 孙 圌
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