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9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润峰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82-2号原告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192号时代家园商住楼A号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微山经济开发区润峰工业园。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591号原告临沂天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追加保全标的3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价值3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