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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民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德姣与李三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德姣,李三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申字第000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德姣,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人):李三双,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刘德姣因与被申请人李三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德姣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李三双对其所销售的板材均没有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均为不合格产品或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而不仅仅只是九夹板存在质量问题;二、原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李三双按其所销售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刘德姣的诉讼请求虽然是要求李���双赔偿木材款和人工费等全部费用,但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鉴定申请以及一审庭审中所作的陈述,其只对九夹板的质量问题有异议,对其他板材的质量没有异议。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理,认定事实,作出裁决。因此,本院二审认定九夹板存在质量问题,并据此认定刘德姣的损失为1905元的事实于理于法有据。刘德姣在起诉时没有要求李三双按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价格的三倍赔偿损失,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决,本院二审判决由李三双赔偿刘德姣经济损失1905元在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因此,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刘德姣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刘德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德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兴无审 判 员  印 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