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旭新、胡常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旭新,胡常宝,张旭刚,郑作林,郑作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被告:郑旭新。被告:胡常宝。被告:张旭刚。被告:郑作林。被告:郑作平。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