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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01966号

梅芳芳与张树海、王红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8-01-0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梅芳芳,张树海,王红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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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01966号原告梅芳芳,女,汉族,1991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韩芳、马洋洋(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树海,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王红生,男,成年,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合旺小区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芳芳诉被告张树海、王红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芳芳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梅芳芳承担。

审判长  曹自强

审判员  秦晓歌

审判员  李聪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