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01966号原告梅芳芳,女,汉族,1991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韩芳、马洋洋(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树海,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王红生,男,成年,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合旺小区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芳芳诉被告张树海、王红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芳芳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梅芳芳承担。
审判长 曹自强
审判员 秦晓歌
审判员 李聪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