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法执字第46号申请人段九旺,男。被执行人李云峰,男。申请人段九旺申请执行李云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2015)娄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李云峰送达执行通知书,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娄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在(2015)娄法执字第46号案件所申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健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