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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4168号

王某某与武某某、藁城区某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武某某,藁城区某某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4168号原告王某某,女,200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某某父亲。被告武某某,男,200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法定代理人武某,系武某某母亲。被告藁城区某某小学。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小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某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明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