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146号。
负责人:易小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詹吉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夏石镇。
法定代表人:卢柳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凭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5)凭执字第209号案件过程中,未执行债权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778.98元,案件受理费360元,申请执行费456.5元。经查,2014年5月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农户甘蔗款被农户起诉,本院及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至6月2日已将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砂糖予以变卖,款项已支付给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蔗农蔗款;被执行人由于拖欠农户甘蔗款被农户起诉,本院对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除被查封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师
审判员 庞 强
审判员 何 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仕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