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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陆明全、陆军喜与宋华礼、严贵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明全,陆军喜,宋华礼,严贵仁,段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99-1号申请执行人陆明全。申请执行人陆军喜,系原告陆明全之子。被执行人宋华礼。被执行人严贵仁,系被执行人宋华礼之妻。被执行人段金仁,系被执行人严贵仁保胞兄。本院在执行陆明全、陆军喜与宋华礼、严贵仁、段金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华礼、严贵仁、段金仁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华礼、严贵仁、段金仁在中国工商银行18×××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