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广乾,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乾、被告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取名孙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而矛盾不断,并逐渐升级。2012年间原、被告矛盾集中爆发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便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毫无感情可言,婚姻早已名存实亡。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阎某辩称,原、被告的关系不像原告所说那样,毫无感情可言,也不存在其所说的分居事实,原告所说的事实与理由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的不实之词。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取名孙某乙。原、被告婚前经自由恋爱结合,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孝老爱幼,家庭幸福,是单位和同事中家庭和睦的楷模。原告诉称2012年其夫妻二人有矛盾冲突,并分居至今,但原、被告都不愿意说明是何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也未提交任何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充分地了解、深厚的感情和友谊,婚后也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双方应珍惜婚姻家庭,消除误解,避免草率离婚给父母、子女带来伤害,共同携手建设幸福家庭。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芳 更多数据: